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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税务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东****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东****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2022年第1号

发布时间:2022-04-08 17:05:29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

广东海博吉姆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1203671352103M):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肇税稽罚告〔2022〕3号)(详见附件)。

请你公司及时到我局(地址:肇庆市端州区西江北路28号)领取《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肇税稽罚告〔2022〕3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肇税稽罚告〔2022〕3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肇税稽罚告〔2022〕3号)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4月8日

附件: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肇税稽罚告〔2022〕3号).docx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肇税稽罚告〔2022〕3号

广东海博吉姆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1203671352103M)

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 4月8 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及其证据

你公司与顺德区大良景来建材经营部签订供货合同,填制送货单发出货物,同时以你公司的银行账户收取货款并开具收款收据,收款账户为广东海博吉姆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佛山石湾支行,账号:44431301040008907和中国建设银行佛山世博嘉园支行,账号:44001668939053005632),金额合计7,066,201.30元(含税),其中:2014年3,329,614.54元(含税),2015年3,736,586.76元(含税)。经检查,你公司的上述两个银行账户收支情况没有在账簿上记载反映,账面也没有反映与顺德区大良景来建材经营部的购销业务往来记录,你公司取得的上述收入合计6,039,488.29元(不含税)不入账未进行纳税申报,你公司取得收入不入账未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你公司少申报收入6,039,488.29元(不含税),少缴增值税1,026,713元,其中:2014年少缴增值税483,790.14元,2015年少缴增值税542,922.8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你公司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71,869.90元,其中:2014年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3,865.30元,2015年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8,004.60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你公司少缴教育费附加30,801.39元,其中:2014年少缴教育费附加14,513.71元,2015年少缴教育费附加16,287.68元。

根据《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1〕10号)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你公司少缴地方教育附加20,534.27元,其中:2014年少缴地方教育附加9,675.8元,2015年少缴地方教育附加10,858.47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你公司2014至2015年度少列收入6,039,488.29元,其中:2014年度少列收入2,845,824.39元、2015年度少列收入3,193,663.90元,你公司2014至2015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合计1,145,515.44元,其中:

1.你公司2014年度少列收入2,845,824.39元,应调增201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845,824.39元,准予税前扣除补缴的2014年度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应调减201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8,054.81元,你公司2014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696,942.40元。

2.你公司2015年度少列收入3,193,663.90元,应调增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193,663.90元,准予税前扣除补缴的2015年度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应调减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65,150.75元,你公司2015年度申报纳税调整后所得为504,520.09元,调整后,你公司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3,633,033.24元,应纳税额544,954.99元,减已纳企业所得税96,381.95元,你公司2015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448,573.04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合同,送货单,收据,银行账户资料,你公司的两个银行账户查询明细,实收资本明细账,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表、工资表及入账凭证,询问笔录(黎国来、谢丽容、罗艳媚),证明你公司上述两个银行账户的12笔转入款项属于你公司销售产品给顺德区大良景来建材经营部取得的收入。2.你公司的银行日记账、收入、往来等账户,会计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证明你公司取得的上述收入合计6,039,488.29元(不含税)没有入账且未进行纳税申报。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在账上少列收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偷税。对你公司少缴的增值税1,026,713.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1,869.90元、企业所得税1,145,515.44元,合计金额2,244,098.34元予以追缴入库,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2021年第2号)第六条、《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5条的规定,拟对你公司处少缴税款0.6倍的罚款,罚款金额1,346,458.98元。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00元(含10,000.00元)以上,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3月 28 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内容(以下附录内容如有文字错漏,以正式文件为准)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第五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国务院令〔2011〕第588号第三次修改)

第二条  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第三条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2%,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第六条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2005年8月20日

  国务院决定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三条第二款。

  将第三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本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六、《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10号)

第六条 征收对象和标准。对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第十条 地方教育附加按“三税”申报缴款期限进行申报缴纳。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九、《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六条 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根据本办法,按照《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见附件,以下简称《裁量基准》)执行。

《裁量基准》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将违法程度分为“轻微”“较轻”“一般”和“严重”档次,并细化相应的处罚基准。

十、《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依 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基准

(七)偷、逃、骗、抗税行为 45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或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违法行为较轻,且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10%以下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0.5倍罚款。

一般 纳税人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但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10%以上(不含本数)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严重 纳税人阻碍税务机关正常纳税检查的;违法行为严重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五年内被税务机关发现实施两次以上偷税行为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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