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东***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5***0086L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572420086
法定代表人: 吕某某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1402********0717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云税一稽 罚 〔2022〕 3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 (一)你司2016年5月转让设备给吕***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你司提供的《股东会决议》、转让合同及设备清单、购买设备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记账凭证复印件等证据资料显示,你司2012年以1,683.10万的不含税价格,在网上拍卖竞得一批共52套(台)设备,并未投入生产使用。你司2016年5月9日通过股东会决议决定将一批共52套(台)设备以1,683.10万元(不含税价)转让给吕***,并与吕***签订财产转让合同。你司隐瞒转让设备给吕***的事实,造成了少缴税款的后果,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及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第五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第十九条第一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的规定,你司应补增值税 2,861,270.00(16,831,000.00*1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凡缴纳产品、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第二款“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第五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的规定,你司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 200,288.90(2,861,270.00*7%)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的规定,你司应补教育费附加85,838.10(2,861,270.00*3%)元。 根据《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1〕10号)第六条“征收对象和标准。对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第十条“地方教育附加按‘三税’申报缴款期限进行申报缴纳”的规定,你司应补地方教育附加57,225.40(2,861,270.00*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第二项“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第三条“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第七条“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的规定,你司应补印花税8,415.50(16,831,000.00*0.0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三)转让财产收入。”第十一条第一款“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第二款第一项“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第十六条“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所称资产的净值和第十九条所称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的规定,你司的该批次设备从2012年1月作为工程物资入账后,在2013年7月才从“工程物资”科目领用进入“在建工程”科目并直至2016年5月转让给吕***时仍未完工转出,该批设备未曾作为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而计算过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所以本次转让时其净值为该设备购买原值。而本次转让产生的城市维护建设税200,288.90元、教育费附加85,838.10元、地方教育附加57,225.40元、印花税8,415.50元可以税前扣除。本次设备转让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售价-残值-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16,831,000.00-16,831,000.00-200,288.90-85,838.10-57,225.40-8,415.50=-351,767.90元,2016年度原可弥补亏损额为8,395,386.51元,所以本年度无需补缴企业所得税,可弥补亏损额变更为8,747,154.4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的规定,你司2016年度在账上隐瞒设备转让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司股东会决议、转让合同及设备清单复印件,证明你司2016年5月转让设备给吕***;(2)购买设备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记账凭证复印件,证明你司2012年购入设备的价格为16,831,000.00元;(3)你司《情况说明》,证明该批设备2016年5月已由吕***取得。 (二)你司2018年度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缴纳的部分基础设施配套费没有按规定申报缴纳契税 你司于2018年5月取得土地使用权,向云浮新区国土规划部门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共1,982,287.90元,但未作为契税计税依据申报缴纳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四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第八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第五条“契税税率为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第一条第一款“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的规定,你司支付的1,982,287.90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补缴契税59,468.64(1,982,287.90*3%)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司2018年5月的《无形资产明细账》、银行付款凭证;(2)《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理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费基数的通知》、《云浮新区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审批表》等资料;(3)你司2018年度的《税费入库明细表》。 以上(1)至(3)项证据证明你司有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但没有申报缴纳相应的契税。 (三)你司2018至2019年度从银行取得借款,其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没有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 你司与大华银行广州分行、农业银行云浮分行、星展银行广州分行三间银行在2018年度共签订了借款合同32份,合同金额合计149,000,000.00元;在2019年度共签订了借款合同51份,合同金额合计139,333,008.70元,两年度合同金额合计288,333,008.70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借款合同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第一项“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第三条“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第七条“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的规定,你司2018年度应补缴印花税149,000,000.00*0.005%=7,450.00元;2019年度应补缴印花税139,333,008.70*0.005%=6,966.60元,两年度合计应补缴印花税7,450.00+6,966.60=14,416.6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司2018年度-2019年度的《短期借款明细账》;(2)你司2018年度-2019年度的记账凭证、借款合同(凭证);(3)你司2018年度-2019年度的《税费入库明细表》。 以上(1)至(3)项证据证明你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凭证)但没有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司2016年度通过在账上隐瞒设备转让收入的手段,造成少缴增值税2,861,27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00,288.90元、印花税8,415.50元的行为属于偷税。你司2016年度因偷税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比例为67.72%,违法程度“一般”,决定对你司偷税行为处以少缴税款0.6倍的罚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罚款1,841,984.64元。
罚款金额(万元): 184.198464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3-30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03-30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5300MB2D01738J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5300MB2D01738J
地方编码: 445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