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东通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2019年第10026号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19-11-1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广东通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1070182110N):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19〕150472号):(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54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19〕150472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19〕150472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19〕1504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19年11月19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穗税二稽处〔2019〕150472号
广东通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1070182110N)
我局(所)于2017年8月24日至2019年11月1日对你(单位)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的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4年至2015年期间,取得肇庆市振鹏陶瓷有限公司等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425份用于出口退税,涉及292笔出口业务。你单位凭借上述发票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7,910,281.04元,已取得出口退税款7,910,281.04元。经对292笔业务用于税务机关核查的备案单证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数量、重量与出口运输单据载明不符的情况。我局依法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你单位在限期内提供真实有效的出口运输单据,你单位至今无法提供。(详见《广东通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口业务退税明细情况表》)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单位和业务涉及的承运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2)你单位提供的备案单证;(3)你单位账簿、记账凭证及纳税申报表;(4)我局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5)你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6)你单位确认的出口业务申请退税情况表;(7)你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退税、退税返纳证明等资料。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9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的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追缴你单位已取得出口退税款7,910,281.04元;上述违法事实涉及的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海珠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一九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