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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广州某文化发展公司偷税,减免税款未转营业外收入缴企业所得税!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州领摄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088113527Q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088113527

法定代表人: 黎某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0102********4816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穗税一稽 罚 〔2021〕 122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1.你单位在2014年4月至2019年1月期间提供旅游服务,通过法定代表人私人银行账户和支付宝账户收取款项,取得营业收入(含税)3,731,825.52元。上述收入未在账上反映,未作收入处理,未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缴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 2.你单位2014年4月至2018年12月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方余额反映暂挂因未达起征点免征的增值税7,426.53元(其中2014年2,067.95元,2015年2,917.34元,2016年745.34元,2017年29.13元,2018年1,666.77元),上述金额未按规定结转营业外收入,造成少计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额。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单位相关账册凭证;(2)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银行账户交易流水和支付宝账户交易流水;(3)经你单位确认的未申报旅游收入明细表和汇总表;(4)你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5)你单位相关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6)对你单位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的询问笔录;(7)经你单位确认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8)其他证据。 我局于2021年11月8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穗税一稽罚告〔2021〕119号)后,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你单位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未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缴营业税54,503.55元、增值税74,823.57元、城市维护建设9,052.92元、企业所得税39,119.80元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少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合计88,749.93元,其中:营业税罚款27,251.78元,增值税罚款37,411.7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4,526.46元,企业所得税罚款19,559.90元。

罚款金额(万元): 8.87499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15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2-11-15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100MB2D041709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100MB2D041709

地方编码: 44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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