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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金外滩跨境电商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金外滩跨境电商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2021年第8193号

发布时间:2021-11-24 18:01:57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广州金外滩跨境电商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153474624150):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1〕155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税二稽罚〔2021〕327号)(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54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1〕155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税二稽罚〔2021〕327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1〕155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税二稽罚〔2021〕327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1〕1553号)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税二稽罚〔2021〕3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11月24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穗税二稽处〔2021〕1553号

广州金外滩跨境电商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153474624150):

我局于2020年12月23日至2021年9月22日对你单位(地址: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大道中29号1817房)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6年6月期间购进货物,取得第三方深圳市润千捷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6月15日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6份,发票的代码4403174320,发票号码10218772至10218797,金额合计254,700.81元,税额合计43,299.19元,价税合计298,000.00元,货物名称:货架设备。上述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发票已于2016年6月(税款所属时期)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43,299.19元,并已于2017年12月(税款所属期)对上述进项税额43,299.19元作进项转出处理,未补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上述发票金额合计254,700.81元在2016年6月已入“待摊费用-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在2017年12月与进项税额43,299.19元调整为“管理费用-折旧费”并计提折旧,在2017年管理费用列支84,930.30元, 2018年管理费用列支56,620.20元,2019年管理费用列支56,620.20元,分别在2017年、2018年、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至今未作纳税调整。

我局向你单位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你单位限期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或提供可以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你单位至今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也无法完整提供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单位取得上述发票的抵扣联及相关凭证、账簿、合同等资料,证实上述发票已作账务处理;2.你单位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纳税申报资料,证实上述发票的进项税额已作抵扣,发票金额在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作税前扣除,未作纳税调整;3. 你单位开户银行资金交易资料,证实你单位未向开票方全额付款;4.你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及你单位相关人员的《关于广州金外滩跨境电商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设备采购问题的情况说明》以及《购销合同》,证实你单位从实际销售方北京风云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取得第三方深圳市润千捷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专用发票;5.相关税务机关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清单,证实上述发票已被税务机关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二条“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你单位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是虚假的纳税申报,属于偷税行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的规定,你单位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由于你单位已作进项税额转出,故本次检查对已转出的增值税43,299.19元及应计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030.94元不作处理。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应调增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84,930.30元,你单位原申报纳税调整后所得为-6,318,648.28,调整后纳税调整后所得为-6,233,717.98元;应调增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6,620.20元,你单位原申报纳税调整后所得为-516,963.69元,调整后纳税调整后所得为-460,343.49元;应调增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6,620.20元,你单位原申报纳税调整后所得为-251,061.66元,调整后纳税调整后所得为-194,441.46元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上述进项转出处理滞纳的增值税43,299.1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030.94元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12,485.97元,其中:增值税滞纳金11,669.1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816.84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税二稽罚〔2021〕327号

广州金外滩跨境电商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153474624150):

经我局于2020年12月23日至2021年9月22日对你单位(地址: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大道中29号1817房)2016年1月1日至 2019年12月31日的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2016年6月期间购进货物,取得第三方深圳市润千捷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6月15日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6份,发票的代码4403174320,发票号码10218772至10218797,金额合计254,700.81元,税额合计43,299.19元,价税合计298,000.00元,货物名称:货架设备。上述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发票已于2016年6月(税款所属时期)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43,299.19元,并已于2017年12月(税款所属期)对上述进项税额43,299.19元作进项转出处理,造成在2016年6月(税款所属时期)少缴纳增值税43,299.19元及城市维护建设税3,030.94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取得上述发票的抵扣联及相关凭证、账簿、合同等资料,证实上述发票已作账务处理;2.你单位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纳税申报资料,证实上述发票的进项税额已作抵扣,发票金额在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作税前扣除,未作纳税调整;3.你单位开户银行资金交易资料,证实你单位未向开票方全额付款;4.你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及你单位相关人员的《关于广州金外滩跨境电商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设备采购问题的情况说明》以及《购销合同》,证实你单位从实际销售方北京风云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取得第三方深圳市润千捷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专用发票;5.相关税务机关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清单,证实上述发票已被税务机关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我局于2021年10月24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穗税二稽罚告字〔2021〕287号)后,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二条“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你单位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是虚假的纳税申报,属于偷税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少缴增值税43,299.19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1,649.60元、处以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030.94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515.47元,罚款合计23,165.07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3,165.07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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