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台山市***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991898C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78***898
法定代表人: 黄某某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0722********4311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江税稽 罚 〔2022〕 1 号
违法行为类型: 逃避追缴欠税
违法事实: 经检查,在2019年至2021年6月期间,你公司存在采取设立内外两套账的手段,少申报销售收入12,814,794.01元,少缴税款的偷税行为。 根据调账取得的你公司内账资料和申报资料显示,你公司2019年实现销售收入(含税)13,724,347.30 元,折不含税销售额12,074,720.49 元,实际申报销售额6,469,354.98元,少报销售额5,605,365.51元;2020年实现销售收入(含税)11,123,804.90 元,折不含税销售额9,844,075.14元,实际申报销售额5,365,651.95 元,少报销售额4,478,423.19元;2021年上半年实现销售收入(含税)5,784,327.03 元,折不含税销售额5,118,873.48元,实际申报销售额2,387,868.16元,少报销售额2,731,005.32元,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询问笔录中已确认通过采取设立内外两套账的手段少申报销售额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五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的规定,你公司在2019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少申报销售,少缴纳增值税1,706,442.82 元(按月计算,少申报销售额×16%或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和《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的规定,你公司少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85,322.18元(按月计算,应追缴增值税税额×5%)。 你公司采取账外经营的方式导致无法提供成本费用凭证,难以查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四)项、第十六条、《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第一条:“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批发和零售贸易业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第一条:“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规定,核定征收你公司2019年至2020年的企业所得税。 2019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税额=12,074,720.49×4%×25%×20%-11,778.74=12,370.70 元; 2020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税额=9,844,075.14×4%×25%×20%-12,702.92=6,985.23元; 以上企业所得税两年合计19,355.93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你公司账外经营,少申报销售收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偷税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的偷税行为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905,560.62元〔(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50%〕。
罚款金额(万元): 90.55606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3-25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03-25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700MB2D01703N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700MB2D01703N
地方编码: 440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