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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琼税三稽告〔2021〕103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发布日期:2021-10-19

海南雅得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码:91460000MA5T98L741,法定代表人:万善群):

     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三稽处〔2021〕71号)公告送达,你公司见本公告后可自行到我局领取纸质件。若不来领取,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解放路600号税务大厦(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八楼815)

     联系人:苑女士 蒲先生      联系电话:88215623

《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三稽处〔2021〕71号)主要内容如下:

海南雅得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0000MA5T98L741):

     你公司向他人开具349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金额94,084,641.64元。经查实,你公司与上述发票的购方纳税人无任何资金往来,大宗交易未付款。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你公司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349份,不含税金额合计94,084,641.64元的行为,已达到移送公安机关标准,我局将按照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税务处理上有争议,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 以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10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琼税三稽告〔2021〕104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发布日期:2021-10-19

海南鑫和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0000MA5T98LJ26,法定代表人:万善群):

    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三稽处〔2021〕72号)公告送达,你公司见本公告后可自行到我局领取纸质件。若不来领取,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解放路600号税务大厦(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八楼815)

    联系人:苑女士 蒲先生      联系电话:88215623

《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三稽处〔2021〕72号)主要内容如下:

海南鑫和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0000MA5T98LJ26):

    你公司向他人开具400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金额75,783,873.77元。经查实,你公司与上述发票的购方纳税人无任何资金往来,大宗交易未付款。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你公司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400份,不含税金额合计75,783,873.77元的行为,已达到移送公安机关标准,我局将按照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税务处理上有争议,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 以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10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琼税三稽告〔2021〕105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发布日期:2021-10-19

海南鹏明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0000MA5TAMD185,法定代表人:胡鹏明):

     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三稽处〔2021〕73号)公告送达,你公司见本公告后可自行到我局领取纸质件。若不来领取,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解放路600号税务大厦(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八楼815)

     联系人:苑女士 蒲先生      联系电话:88215623

《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三稽处〔2021〕73号)主要内容如下:

海南鹏明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0000MA5TAMD185):

     你公司向他人开具124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54,226,868.80元。经查实,你公司与上述发票的购方纳税人无任何资金往来,大宗交易未付款。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第二条第一款“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六十一条之一:[虚开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规定,你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244份,不含税金额合计54,226,868.80元的行为,已达到移送公安机关标准,我局将按照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税务处理上有争议,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 以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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