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三局公告】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哈税稽三送告﹝2021﹞18号
发布时间:2021-06-23 15:30 信息来源:哈尔滨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哈税稽三送告﹝2021﹞18号
河南XXX防水保温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3010XXX95019D)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哈税稽三处〔2021〕76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哈税稽三罚〔2021〕85号)。
你单位可到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280号)615办公室领取书面文本,否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上述文书视为送达。
一、《税务处理决定书》主要内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的行为构成偷税,追缴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1722569.1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20579.85元、企业所得税2395270.35元。
(二)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追缴你单位少缴的教育费附加51677.08元。
(三)根据《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7﹞103号)第二条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黑政发﹝2011﹞13号)的规定,追缴你单位少缴的地方教育费附加34451.39元。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少缴的税款自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道里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构成偷税,决定对你单位处少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共计2119209.74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119,209.74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道里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