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长税二稽公告〔2022〕1号
发布时间 : 2022-01-12 09:44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长税二稽公告〔2022〕1号
吉林省乾艺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我局依法对吉林省乾艺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前履行告知程序,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详见附件)。
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上述文书正本。否则,上述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地址:长春市净月大街6898号
电话:0431-80502958
特此公告。
附件:吉林省乾艺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102578585017R)长市二税稽罚告〔2021〕40号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1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长市二税稽罚告〔2021〕40号
吉林省乾艺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102578585017R):
对你(单位)(地址:南关区亚泰大街14号北奇综合楼)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接到本通知书7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你单位2014年少申报销售收入914,043.33 元,2015年少申报销售收入3,531,177.50元,造成少缴税款440,636.72元(其中:营业税 222,261.05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15,558.28 元;企业所得税202,817.39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偷税,对你单位偷税行为造成少缴税款拟处1倍罚款,即罚款440,636.72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