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长税稽公字〔2022〕9号
发布时间 : 2022-02-10 12:05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长税稽公字〔2022〕9号
长春市尚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22010157113175X2):
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详见附件),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稽查局领取上述文书正本。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建设街811号
电话: 0431-80502567
特此公告。
附件:长春市尚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22010157113175X2)《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长税稽罚告〔2022〕1号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2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长税稽罚告〔2022〕1号
长春市尚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10157113175X2):
对你单位(地址: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莺西路1188号知和国际动漫产业园510-A室)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1月19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你单位销售不动产、收取物业费在账簿上少列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纳税,造成少缴纳税款合计14,777,745.28元(其中,增值税1,800,947.6元、营业税3,010,892.0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36,828.78元、企业所得税9,629,076.8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上述少缴税款的行为属于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对于你单位2014年5月15日之前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经计算,拟对你单位2014年5月16日至2019年2月少缴税款13,495,512.51元(其中:增值税1,800,947.6元、营业税2,140,664.5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75,912.86元、企业所得税9,277,987.51元)处以0.75倍罚款,罚款金额为10,121,634.38元。
(二)你单位2014年5月16日至2019年2月签订《定建房协议书》1份,合同金额61,950,000.00元;销售合同182份,金额合计57,150,066.7元,合同金额总计119,100,066.7元,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拟对你单位少缴印花税45,526.45元的行为处以0.5倍罚款,罚款金额22,763.23元。
综上,对你单位拟处罚款金额合计10,144,397.61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二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