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长税三稽公字〔2021〕8041号
发布时间 : 2021-11-22 10:40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长税三稽公字〔2021〕8041号
长春市金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领取上述文书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安达街281号
电话:0431-80503085
特此公告。
附件:
长春市金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1017944390575)《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市三税稽罚〔2021〕59号
长春市金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1017944390575)《税务处理决定书》长市三税稽处〔2021〕230号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11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市三税稽罚〔2021〕59号
长春市金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1017944390575):
经我局(所)于2021年2月18日至2021年10月25日对你(单位)(地址:汽车产业开发区名车广场四层A区208号)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2018年收到长春市财政局财政补贴收入1,400,000.00元;2019年收到长春市财政局、梅河口市财政局财政补贴收入合计2,712,000.00元;2020年收到长春市财政局财政补贴收入合计5,200,000.00元。你单位2018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营业外收入”0.00元,2019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营业外收入”1,950,000.00元, 2020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营业外收入”0.00元。经计算,造成少缴纳企业所得税合计1,693,593.91元,其中2018年355,857.23元,2019年38,100.00元, 2020年1,299,636.6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之规定,你单位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属于偷税。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长春市财政局、梅河口市财政局划转财政补贴文件; 2.银行对账单; 3.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所偷企业所得税(2018年355,857.23元,2019年38,100.00元, 2020年1,299,636.68元)一倍罚款,罚款金额为1,693,593.91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693,593.91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长市三税稽处〔2021〕230号
长春市金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1017944390575):
我局(所)于2021年2月18日至2021年10月25日对你(单位)(地址:汽车产业开发区名车广场四层A区208号)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8年收到长春市财政局财政补贴收入1,400,000.00元;2019年收到长春市财政局财、梅河口市财政局财政补贴收入合计2,712,000.00元;2020年收到长春市财政局财政补贴收入合计5,200,000.00元。你单位2018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营业外收入”0.00元,2019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营业外收入”1,950,000.00元, 2020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营业外收入”0.00元。经计算,你单位2018年少申报“营业外收入”1,400,000.00元、2019年少申报“营业外收入”762,000.00元、2020年少申报“营业外收入”5,200,000.00元,造成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八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第一条、《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之规定,经计算应补缴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355,857.23元,应补缴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38,100.00元,应补缴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1,299,636.68元。
合计补缴企业所得税1,693,593.91元。
(二)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你单位应追缴的税款从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