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长税三稽公字〔2021〕8050号
发布时间 : 2021-11-01 14:13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长税三稽公字〔2021〕8050号
长春市朗通电气照明有限公司:
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领取上述文书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安达街281号
电话:0431-80503173
特此公告。
附件:长春市朗通电气照明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220102756157147)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市三税稽罚〔2021〕51号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11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市三税稽罚〔2021〕51号
长春市朗通电气照明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220102756157147)
经我局(所)对你(单位)(地址:南关区西四马路45号 )根据相关资料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1、你单位在2004年6月至2005年11月销售商品过程中采取“大头小尾”手段开具《吉林省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共隐瞒销售额2,905,399.62元。你单位采取少计收入手段造成少缴税款(增值税116,216.00元,企业所得税1,299.13元)行为,已构成偷税。2、你单位2004年度隐瞒收入2,316,123.66元,未如实办理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你单位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属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金税二期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偷税行为造成少缴税款处0.5倍的罚款,即罚款58,757.57元,对你单位2004年度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行为处罚款10,000.0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68,757.57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南关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