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长税三稽公字〔2021〕8040号
发布时间 : 2021-11-01 13:59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长税三稽公字〔2021〕8040号
长春参茸公司百草大药房:
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领取上述文书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安达街281号
电话:0431-80503173
特此公告。
附件:长春参茸公司百草大药房(纳税人识别号:L2201002201030000007)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市三税稽罚〔2021〕50号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11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市三税稽罚〔2021〕50号
长春参茸公司百草大药房(纳税人识别号:L2201002201030000007)
经我局(所)对你(单位)(地址:平阳街52号 )根据相关资料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1.你单位2002年6月采用开具“大头小尾”发票的方式,隐匿销售收入27675.00元,不缴少缴增值税1107.00元。2.你单位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未申报缴纳增值税。2001年12月不缴少缴增值税3608.14元,2002年不缴少缴增值税7945.72元。上述两个环节已构成偷税,偷税金额合计12660.86元。3.你单位2001年至2002年经营期间,先后向长春市参茸公司借用普通发票4本,属于未按规定领购发票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金税二期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决定处偷税金额及不缴少缴税款一倍罚款,合计12660.86元;处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行为10000元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2,660.86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南关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