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长税三稽公字〔2021〕9004号
发布时间 : 2021-12-21 08:27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长税三稽公字〔2021〕9004号
长春***贸易有限公司:
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领取上述文书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安达街281号
电话:0431-80503095
特此公告。
附件:长春***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1***943242G)《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长市三税稽罚告〔2021〕48号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12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长市三税稽罚告〔2021〕48号
长春***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309943242G):
对你(单位)(地址:长春市绿园区***房)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1月29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2020年收到长春市财政局财政补贴收入合计4,000,000.00元,2020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营业外收入”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第一条之规定,2020年纳税调整后所得4,000,000.00元,弥补本次检查确定的2019年亏损457,961.83元,经计算,造成少缴纳2020年企业所得税885,509.5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之规定,你单位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属于偷税。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长春市财政局、梅河口市财政局划转财政补贴文件;
2.银行对账单;
3.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拟对你单位处所偷企业所得税885,509.54元一倍罚款,罚款金额为885,509.54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