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 2022-06-01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局将对下列单位作出税务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将相关文书公告送达如下:
序号 |
纳税人名称 |
法定 代表人 |
违法事实 |
相关决定及 法律依据 |
文书名称 |
文书文号 |
1 |
宁波新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潘群 |
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6份,价税合计198426788.56元,税额24114512.83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二、四、九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五条、国发[1986]50号、财综[2010]98号之规定,决定追缴增值税24114512.8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688015.90元、教育费附加723435.38元和地方教育附加482290.2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上述应追缴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至实际缴纳之日。 |
《税务处理决定书》 |
甬税稽二处〔2022〕138号 |
以上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请公告所涉纳税人见公告后,到我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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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81877317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