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催告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的公告
发布时间 : 2022-06-01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自本机关依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后,下列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下列单位进行公告送达《催告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请下列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相关义务,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序号 |
纳税人 名称 |
法定 代表人 |
履行义务 |
文书文号 |
1 |
宁波市昌润达石化有限公司 |
马跃涛 |
1.缴纳消费税157028889.1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992022.24元,教育费附加4710866.67元,地方教育附加3140577.78元,并对应缴税款按规定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至实际入库之日; 2.缴纳84010455.68元罚款及其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甬税稽二强催〔2022〕45号 |
联系地址:宁波市江北区育才路118号南楼1016室
联系电话:81877317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