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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送达公告2021年第351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送达公告2021年第351号

发布时间: 2021-08-19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1年第35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青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A3CNLTD7E)《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1〕581号)予以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于2019年7月17日至2019年12月24日对你单位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检查组通过你单位登记的联系电话与该企业联系一直联系不上,到实地山东省青岛市***户,查找,没有找到你公司,你单位在2017年4月已非正常状态,国家税务总局李沧区税务局正式你单位已走逃(失联)。

2、你单位于2017年2月取得深圳市盛杰辉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3162130),金额299145.30元;税额50854.70元,已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

3、查询你单位开户银行流水进行了查询,经查询无你单位银行账户。

二、 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走逃(失联)单位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文)、《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文)的相关规定:你单位取得是深圳市盛杰辉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6月22日开具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合计金额299145.30元,税额50854.70元,定性为虚开,补交增值税299145.30元。移交公安机关。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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