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送达公告2022年第177号
发布时间:: 2022-05-11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2年177号
青岛***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70***6954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三处〔2022〕412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执行科(地址:青岛市南区漳州二路7号;联系电话:87072938)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三处〔2022〕412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三处〔2022〕412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2年5月9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青税稽三处〔2022〕412号
青岛***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702***069540)
我局于2022年2月16日至2022年3月24日对你单位(地址:青岛市崂山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拨打你单位相关人员电话已空号,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未找到你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崂山区税务局出具《走逃(失联)证明》证实你单位于2017年2月21日走逃(失联)。
(二)青岛国文天海工贸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单位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702154130,发票号码:01058748,发票金额:99151.71元,发票税额:16855.79元,价税合计:116007.5元。于2016年3月认证抵扣。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2019年12月11日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一处〔2019〕90393号),证明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的规定,应转出2016年3月进项税额16855.79元,应补缴增值税16855.7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的规定,应补缴2016年3月份城建税1179.91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的规定,应补缴2016年3月份教育费附加505.67元;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一条:“统一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尚未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省份,省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教育法》的规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制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第二条:“统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已经财政部审批且征收标准低于2%的省份,应将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调整为2%,调整征收标准的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0]162号)第三条:“第一款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的规定,应补缴2016年3月份地方教育附加337.1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的规定,上述2016年度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已过追征期,本次检查不再补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若对本决定不服,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