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送达公告2021年第355号
发布时间: : 2021-08-24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1年第35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青岛金福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4MA3CJ4374R)《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1〕625号)予以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于2021年5月8日至2021年8月17日对你单位2016年10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成立于2016年10月10日,经对注册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东流亭社区居委会北600米实地查找,未找到你单位,多次电话联系法定代表人高宝权,电话无法接通。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城阳区税务局出具走逃(失联)证明,证明你单位自2017年1月16日起走逃(失联)。
(二)你单位没有购进货物信息,对外开出发票服务品名为劳务费。
(三)你单位集中在2016年10月-2016年12月对外开具发票,直接走逃失联不进行纳税申报。
(四)你单位没有银行开户账户信息。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以下虚开发票行为”第(一)项“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相关规定,对你单位2016年10月-12月对外向北京德源易道照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西藏开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苏州华业美地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杭州帝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青岛锦衣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5家企业开具的5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行为,虚开发票金额4644897.09元,税额139346.91元,价税合计4784244元。
你单位若同我局上述决定有争议,可自该决定书送达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