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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款已超过追征期,不予追征!送达公告2021年第358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送达公告2021年第358号

发布时间: 2021-09-24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2021年第35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青岛***塑胶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A3DD1GJ5P,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三处〔2021〕751号)予以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对你单位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经对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天山一路293号进行实地查找,没有找到你单位,拨打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人员联系电话,均无法取得联系。

(二)你单位取得青岛***工贸有限公司2018年1月11日开具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702164130,发票号码05297423-05297425,货物名称橡胶原料,发票金额合计214358.97元,税额合计36441.03元,价税合计250800.00元。上述发票于2018年1月认证抵扣。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第一稽查局2021年6月24日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明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应作进项税额转出,补缴2018年1月份增值税36441.0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二条规定,应补缴2018年1月份城建税2550.87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条和国务院发明电(1994)2号《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规定,应补缴2018年1月份教育费附加1093.23元。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一条、第二条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0]16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应补缴2018年1月份地方教育费附加728.8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上述税款已超过追征期,不予追征。

若对本决定不服,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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