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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股权转让印花税!关于送达天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送达天津恒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4-15 15:1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天津恒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103600550540B)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津税一稽处〔2022〕89号),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案件执行科(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新泉大厦B座417室)签收《税务处理决定书》(津税一稽处〔2022〕89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津税一稽处〔2022〕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4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津税一稽处〔2022〕89号

天津恒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103600550540B)

      我局(所)于2021年12月21日至2022年3月11日对你(单位)(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与绍兴道交口广银大厦1-5-休息室)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2014年4月30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转让金额37000000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项、第三条第三款、第五条第二款、第七条和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你单位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补缴2014年4月印花税18500(37000000*0.05%)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西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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