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送达天津***商贸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9-27 15:4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天津***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718U):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津税一稽处〔2021〕965号),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案件执行科(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新泉大厦B座415室)签收《税务处理决定书》(津税一稽处〔2021〕965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津税一稽处〔2021〕9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9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津税一稽处〔2021〕965号
天津***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11***E718U)
我局(所)于2019年5月23日至2021年9月17日对你(单位)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经查,你单位无生产经营地点,虚假注册,无社保信息,与上下游企业无银行交易记录,收取上游企业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后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经核实,你单位不符合正常企业构成要件,认定为假企业。
你单位在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未发生真实货物、劳务交易,对下游4户企业开具137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1200172130,发票号码:01022557-01022589、01057603-01057626、01057646、01057647、01057649-01057702、01058413-01058427、03367484-03367535、03385714-03385753、03385767-03385769、11510652-11510679;发票代码:1200173130,发票号码:01053973、01053975、01053976-01054055、01054097-01054150、01094653-01094661;发票代码:1200174130,发票号码:01864608-01864700、01872501-01872789、04634550-04634749、11938605-11938804;发票代码:1200181130,发票号码:04668731-04668930,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1362502161元,税额227628782.1元,价税合计1590130943.1元。
二、 处理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和《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第一条的规定,对企业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对外开具的137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定性虚开,发票代码:1200172130,发票号码:01022557-01022589、01057603-01057626、01057646、01057647、01057649-01057702、01058413-01058427、03367484-03367535、03385714-03385753、03385767-03385769、11510652-11510679;发票代码:1200173130,发票号码:01053973、01053975、01053976-01054055、01054097-01054150、01094653-01094661;发票代码:1200174130,发票号码:01864608-01864700、01872501-01872789、04634550-04634749、11938605-11938804;发票代码:1200181130,发票号码:04668731-04668930,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1362502161元,税额227628782.1元,价税合计1590130943.1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