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2-03-14 17:14 来源:厦门税务
厦门鼎舜昇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203058356480N,法人代表:吴阳飞,身份证号:35058219*****351X):
你(单位)存在如下违法事实:你公司2015年在无实际货物交易下接受20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0666002.78元,税额3513220.82元,价税合计24179223.60元)向税务机关申报并认证抵扣增值税税款3513220.82元,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属于虚开发票行为,已构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拟对你公司该公司少缴增值税3513220.8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45925.46元,处以2倍的罚款共计7518292.56元。
因你公司已不在注册及生产经营地址,相关人员无法联系,《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将我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厦税一稽罚告〔2022〕181号)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具体违法事实、证据及依据你公司可前来我局查阅,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