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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海沧区税务局:土地增值税采取核定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海沧区税务局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2-09-28 15:51 来源:厦门税务  

厦门***置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20***268E):

因你单位在登记备案的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均查无下落,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且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告知书》(厦沧税告〔2022〕0927号),告知书的主要内容为:

我局拟对你单位“海沧五华广场”项目土地增值税采取核定征收,经核定该项目应补缴土地增值税2,234,027.84元。同时就你单位销售房产未及时申报纳税行为,拟确定你单位应补缴所属期2019年1月增值税336,190.4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3,533.33元,教育费附加10,085.71元,地方教育附加6,723.81元,2019年年度企业所得税6,083,681.04元及个人所得税1,460,083.45元。上述税款从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自上述《税务事项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对我局拟作出的核定结果、事实及法律依据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你单位如仍有与本案相关的证据材料需要提供,请自上述《税务事项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供,逾期不提供的,视为你单位已无证据材料提供。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税源管理四科(地址:厦门市海沧区滨湖东路966号三楼)领取上述《税务事项告知书》,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海沧区税务局

2022年 9月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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