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海沧区税务局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2-12-21 09:12 来源:厦门税务
厦门***置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268E):
因你单位在登记备案的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均查无下落,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且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厦沧税税通〔2022〕1205号),通知书的主要内容为:
我局对你单位“***广场”项目土地增值税采取核定征收,经核定该项目应补缴土地增值税2,234,027.84元。
同时就你单位销售房产未及时申报纳税行为,确定你单位应补缴所属期2019年1月增值税336,190.4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3,533.33元,教育费附加10,085.71元,地方教育附加6,723.81元,2019年年度企业所得税6,083,681.04元及个人所得税1,460,083.45元。
上述税款从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海沧区税务局自行补正申报,并将上述税费及滞纳金缴纳入库。
逾期未缴清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如对上述《税务事项通知书》不服,你公司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费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我局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税源管理四科(地址:厦门市海沧区滨湖东路966号三楼)领取上述《税务事项通知书》,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海沧区税务局
2022年 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