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3-01-18 17:05 来源:厦门税务
厦门市***进出口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2***EWLN78):
因你单位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且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厦税一稽处〔2023〕26号)。税务处理决定主要内容为:
对已申报的出口退税4100.50元不予退税,对以上不规范出口业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应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并调整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6783.14元;个人所得税4883.86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执行科(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152号2楼)将上述税款缴纳入库并按规定进行相应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的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执行科(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152号2楼)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