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2-12-27 16:51 来源:厦门税务
厦门***体育文化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350203MA322W1841;法定代表人:朱某伟;身份证号:410602********3575):
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2018年8月至2021年3月期间,通过个人账户取得营业收入7154383.34元(含税价,其中,2018年8-9月合计363,892.00元;2018年10-12月合计665,929.17元;2019年1-3月合计737,037.81元;2019年4-6月合计1,047,416.21元;2019年7-9月合计883,009.42元;2019年10-12月合计681,039.73元;2020年1-3月合计111,677.00元;2020年4-6月合计922,903.3元;2020年7-9月合计871,259.9元;2020年10-12月合计400,558.2元;2021年1-3月合计469,660.6元)未进行纳税申报,定性为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拟对你公司处少缴增值税153,904.0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436.46元、企业所得税46408.46元2倍的罚款,合计413,497.90元。
因你(单位)已不在注册及生产经营地址,相关人员无法联系,《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将我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2022〕633号)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具体违法事实、证据及依据你(单位)可前来我局查阅,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