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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稽查局:公告

12-20 税务稽查案例 我要评论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稽查局公告

发布日期:2022-12-19 11:37 来源:厦门税务

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80614187):

你公司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1.骗取出口退税:2017年5月至6月间,你公司采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骗取出口退税。你公司让漳州兴溪纺织带制造有限公司为你公司虚开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689963.05元、税额合计117293.75元),并利用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并骗取出口退税款117293.75元。

2.违规退税:2016年4月至2017年6月间,你公司取得泉州协方贸易有限公司、宜丰县威恩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九江兴展服饰有限公司、长汀县嘉汀服饰织造有限公司、宜春市阳光服饰织造有限公司、邱县和平服装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开具的2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8029497.78元、税额合计3065014.62元)。经查明,上述200份发票存在货物内容不实的问题。你公司利用上述份发票向税务机关违规申报并取得出口退税款2847899.63元。

我局拟作出如下决定:

1.骗取出口退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拟决定追缴你公司骗取的出口退税款117293.75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第2目规定,拟决定对你公司处骗取税款117293.75元两倍的罚款计234587.5元,并停止为你公司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

2.违规退税:

(1)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第二条第(二)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4目规定,拟决定收回你公司违规取得的退税款2847899.63元。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一条规定,你公司2012年7月以后违规申报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应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拟决定责令你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十二条规定,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并做相应的账务处理。

因在注册地查找不到你公司,公司相关人员也无法联系上,无法直接送达或委托送达;通过邮寄送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无人接收被退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将我局对你公司的处理、行政处罚告知情况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对我局处理、行政处罚告知情况,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我局行政处罚告知情况,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具体违法事实、证据清单及依据,你公司可前来我局查阅。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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