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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稽查局: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稽查局公告

发布日期:2022-06-08 15:25 来源:厦门税务

厦门华艺隆进出口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200737859194F);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身份证号350582********3011):

因在注册地查找不到你公司,你公司相关人员也无法联系上,无法直接送达或委托送达;通过邮寄送达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无人接收被退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将我局《税务处理事项告知书》(厦税稽处告〔2022〕37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厦税稽罚告〔2022〕209号)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具体违法事实、证据清单及依据你公司可前来我局查阅。

特此公告。

附件:

1.税务处理事项告知书(厦税稽处告〔2022〕37号).doc

2.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厦税稽罚告〔2022〕209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6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事项告知书

厦税稽处告〔2022〕37号

厦门华艺隆进出口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200737859194F):

我局从2021年9月14日起对你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已检查结束,发现你公司存在税收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理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理决定: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2016年5月至2017年6月间,你采用故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虚构已纳税款,骗取出口退税。你公司让玉山县宏达织带有限公司、清流鑫裕袜业有限公司、漳州汇顺织带有限公司、漳州厚辉织带有限公司、漳州兴溪纺织带制造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为你公司虚开39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36539480.98元、税额合计6211712.15元),并利用上述虚开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6211712.15元(其中:已退5721542.4元、未退490196.75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1.上饶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漳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2.你公司对公银行账户、李清海等个人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3.玉山县宏达织带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来斌讯问笔录;4.你公司涉案业务的出口退税明细等证据材料。

(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拟决定追缴你公司骗取的出口退税款5721542.4元,未退税款490196.75元不予退税。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O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厦税稽罚告〔2022〕209号

厦门华艺隆进出口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200737859194F):

我局从2021年9月14日起对你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已终结,发现你公司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2016年5月至2017年6月间,你采用故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虚构已纳税款,骗取出口退税。你公司让玉山县宏达织带有限公司、清流鑫裕袜业有限公司、漳州汇顺织带有限公司、漳州厚辉织带有限公司、漳州兴溪纺织带制造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为你公司虚开39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36539480.98元、税额合计6211712.15元),并利用上述虚开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6211712.15元(其中:已退5721542.4元、未退490196.75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1.上饶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漳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2.你公司对公银行账户、李清海等个人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3.玉山县宏达织带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来斌讯问笔录;4.你公司涉案业务的出口退税明细等证据材料。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第4目规定,拟决定对你公司处骗取税款5721542.4元2倍的罚款计11443084.8元,停止为你公司办理出口退税三年。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O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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