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2-08-23 17:30 来源:厦门税务
厦门***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2033029423786,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身份证号350420********3515):
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经查明你公司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无货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支付买票费的方式取得福建省永强小坑井高组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虚开的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500191130,发票号码:08688564-08688565、08692813、08694313、08694330、08694333、08692802),发票金额5916101.3元,发票税额769093.18元,价税合计6685194.48元。以上发票已于2020年9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101400元、2020年10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447691.25元、2020年11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220001.93元,合计认证抵扣进项税额769093.18元,并于2016年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成本,你公司上述行为造成少缴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构成偷税。
对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少缴增值税769093.18元和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3836.52元的偷税行为处以2倍罚款,即:增值税罚款1538186.3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107673.06元,合计罚款1645859.42元。
因你公司已不在注册及生产经营地址,相关人员无法联系,《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将我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厦税一稽罚告〔2022〕530号)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具体违法事实、证据及依据你公司可前来我局查阅。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