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2-07-11 09:04 来源:厦门税务
厦门***工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XL3A:法定代表人:王某,身份证号:370403********1422):
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76号公告)第一条,认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2、2016年8月至11月,你公司取得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2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502161130,发票号码:01987585-01987586, 开票日期2016年8月26日),发票金额173880.34元,发票税额29559.66元,价税合计203440元;取得厦门***辉贸易有限公司1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502162130,发票号码:01933416,开票日期2016年11月29日),发票金额99914.53元,发票税额16985.47元,价税合计116900元。你公司取得上述3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增值税46545.13元。由于你公司走逃,无法核实成本列支情况。依据上游税务机关提供的案情资料及检查部门对你公司调查取证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二条的规定,认定你公司存在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资料证明:
上游税务机关开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附件;实地检查现场照片等资料、文书邮寄挂号信、文书公告截图、非正常户认定记录截图;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企业基本情况、申报情况等相关查询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34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造成少缴增值税46545.13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258.15元构成偷税,拟对你公司少缴增值税税款、城市维护建设税49803.28元处以2倍罚款,即罚款99606.56元。
因你(单位)已不在注册及生产经营地址,相关人员无法联系,《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将我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厦税一稽罚告〔2022〕470)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具体违法事实、证据及依据你(单位)可前来我局查阅,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