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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推广第三方应用进行税(费)缴纳实际业务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推广第三方应用进行税(费)缴纳实际业务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20.5.29

各相关纳税人、缴费人:

  我省作为全国第三方支付试点省份,积极配合税务总局、银联完成支付宝业务测试和试运行。三月试运行以来,支付宝在金税三期及福建省电子税务局运行平稳。

  纳税人、缴费人可在福建(不含厦门)各办税服务大厅和福建省电子税务局使用支付宝进行二维码扫码税款缴纳。

  二维码扫码支付税款具体限额由各商业银行确认。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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