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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财[1988]征字第23号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花税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09-29 琼财[1988]征字第23号 我要评论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花税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琼财[1988]征字第23号

全文有效

1988年10月21日

各市、县税局:

十月十三日在儋县召开的全省印花税专业会议期间,各市、县提出关于印花税的一些问题,省厅经过研究,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粮食局、商业局、供销社、外贸局等单位的账簿是否贴花?目前我省经济体制改革正在深入,有的市、县已将粮食、商业、供销、外贸等单位转轨为公司,有的市、县还未转轨,仍然行使一部分行政职能。为此,对行使行政职能的粮食局、商业局、供销社、外贸局等单位的账簿不属经营性质的不贴花;但对转轨为公司的,其账簿是从事经营活动所设立的,要按税法规定贴花。

  二、医院、卫生院的账簿是否贴花?医院、卫生院的账簿不属印花税条例规定的营业账簿,因此不贴花。

  三、国营农场的橡胶作为固定资产原值入账是否贴花?国营农场是生产经营的企业单位。橡胶是主要固定资产,对其原值要按印花税法规定贴花。

  四、国营糖厂与农民订立的甘蔗收购合同是否贴花?国营糖厂与农民订立的甘蔗收购合同是国家指定的收购单位与农民订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因此,暂免贴花。

  五、对建筑工程转包、分包合同怎样贴花?按印花税《施行细则》第三条规定,对转包、分包合同,各方必须都按合同资金总额分别贴花。

  六、对外资企业所书立、凭证要不要贴花?外资企业应按印花税条例和细则规定贴花。我省现已执行《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中有关税收规定精神,凡在海南岛内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按国内现行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执行。对外资企业所书立、凭证应按规定贴花,其缴纳印花税后,也不再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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