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邢台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14年6月3日
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冀地税发[2010]28号)相关规定,结合邢台实际情况,现将邢台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计税毛利率确定标准问题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邢台市辖区内的开发项目计税毛利率统一确定为不得低于20%。
(二)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按照《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冀地税发[2010]28号)规定执行。
各地确定计税毛利率时,要综合考虑本地经济发展、物价水平、购买能力等因素,使计税毛利率的确定尽量符合本地实际。
二、本公告自二〇一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邢地税函[2009]23号有关计税毛利率的规定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