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国税发[2001]第109号唐山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唐山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唐国税发[2001]第109号
全文有效
2001年7月5日
各县(市)区、农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国税发[2001]10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具体事宜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01年7月22日前,各单位符合第二条至第五条免税规定的企业如下资料上报市局。
1、企业申请一份;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从事废旧汽车回收(包括拆解)和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等企业还须报资格审核正、特种行业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3、《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年度经营纳税情况填写预计数)一式四份。 市局审批后,下达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免税名单。各单位依据免税企业名单,从2001年8月1日起,向免税企业发售“河北省废旧物资销售专用发票”。
二、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全年免税金额超过200万元的,按照第十三条有关规定,于次年二月底前上报市局审批。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