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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国税发[2001]113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管理问题的通知

09-29 冀国税发[2001]113号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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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管理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1]113号
失效
2001年7月4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我省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新《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通知精神,现就延期缴纳税款管理问题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照法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国税征收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载明延期缴纳的税种、税额、税款所属时间和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以及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理由。
  二、纳税人特殊困难是指: 
(一)水、火、风、雹、海潮、地震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二)可供纳税的现金、支票以及其他财产等遭遇偷盗、抢劫等意外事故;   
(三)国家调整政策的直接影响; 
(四)短期货款拖欠。 
对本条第四款因短期货款拖欠导致资金困难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基层征收税务机关受理其申请时,必经调查了解,确定纳税人能够在批准的延缓缴纳期内及时足额缴纳应缴税款的方予受理。
  三、基层国税机关在收到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后,要严格进行审查。纳税人应当相应提供灾情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政策调整依据、货款拖欠情况说明。必要时,应当实地调查。
  四、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经基层国税征收机关初步审查合格,纳税人应当填写省局统一格式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附后), 由基层国税征收单位对准予延期的税额和期限签注意见,经县(区)、市国税局局长审核,报省局批准后,方可延期缴纳。
  五、同一纳税人应纳的同一个税种的税款,符合本通知第二条延期缴纳条件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延期缴纳一次,缓缴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六、纳税人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逾期未缴的,税务机关应当从批准的期限届满次日起,按日加收未缴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其在最长不超过15日的期限内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依照新《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要与欠税分别统计、分别核算。各级国税机关必须建立《批准延期缴纳税款底册》,记录批准延期缴纳税款情况。《批准延期缴纳税款底册》(YQ006)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修订本)确定的式样。
  八、对延期缴纳税款未按照规定审核申报,经批准后造成应缴未缴税款的,一经发现,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追缴应缴未缴税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九、2001年5月1日后按照原规定已经审批的延期缴纳税款的,由各市国家税务局汇总报省局办理补批手续, 
  十、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由各级国税机关征管部门负责办理,计会、税政部门签注意见完成审核事项后,报省局审批。
  十一、几项要求: 
(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问题是当前税收征管工作中很敏感的问题,责任重大。社会各界特别是上级领导对此十分关注,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对延期缴纳税款的管理,严格把关。规范执法,不折不知地按照上级局正式文件精神办理,实事求是,从严掌握。 
(二)各地要对今年以来的延期缴纳税款情况进行一次彻底全面地检查。对2001年5月,1日前按照原规定审批的延期缴纳税款情况汇总整理报省局备案,对2001年5月1日后的延期缴纳税款情况按照新《征管法》的要求,该纠正的纠正,该补办手续的必须补办。同时要特别注意研究烟、酒、电力等行业和大型企业的特殊情况,深入调查,掌握实际情况,及时反映问题,以利加强征管。 
(三)各地在受理审核延期缴纳税款工作中要严格按照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的规定执行,明确责任,限定时限,及时办理。对未能审批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要及时通知纳税人。 
(四)在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工作中使用的文书,由各市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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