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冀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河北石青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函
冀政函[2001]2号
全文有效
2001年
财政部:
为鼓励外商投资,1996年我省参照其他省市做法,制定了省属公路招商项目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公路招商项目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方投资须在40%以上)自获利年度起,1-5年内缴纳的所得税全部按季返还企业,6-10年内缴纳的所得税税率超过9%的部分按季返还给企业,11年至合同期满缴纳的所得税税率超过18%的部分按季返还给企业。另外规定,合营期间缴纳的营业税税率超过3%部分按季返还企业。河北石青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河北冀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是我省政府分别于1994年、1996年批准成立的从事石太高速公路河北段、京石高速公路河北段建设及运营的中外合作企业,中外方投资比例均为45:55.这两个公司按规定享受以上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