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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国税函[2001]28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欠缴税金监控和追缴工作分工问题的通知

09-29 冀国税函[2001]28号 我要评论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欠缴税金监控和追缴工作分工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1]28号

全文有效

2001年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缴税金监控和追缴工作分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1095号)精神,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冀国税发[2001]1号)第五条 中"欠缴税金的……监控和追缴工作由征管和稽查部门负责",明确为:日常征收形成的欠缴税金的迫缴工作由主管税款征收工作的部门负责,稽查部门查处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的追缴工作由稽查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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