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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地税函[2011]14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专用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09-29 冀地税函[2011]14号 我要评论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专用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函[2011]14号
全文有效
2011年2月17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号)精神,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使用地税机关监制发票的纳税人,应严格按照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的要求刻制、启用新的发票专用章,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专用章印模留存表》。
  二、自2011年7月1日起,旧式发票专用章停止使用,请及时通知相关纳税人,按规定更换新发票专用章。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的规定,现就发票专用章的式样公告如下:
  一、发票专用章式样
  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
  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
  发票专用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简化字,字体为仿宋体;“发票专用章”字样字高4.6mm、字宽3mm;纳税人名称字高4.2mm、字宽根据名称字数确定;纳税人识别号数字为Arial体,数字字高为3.7mm,字宽1.3mm。
  二、发票专用章启用时间
  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
  本公告发布之前印制的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可继续使用。
  附件: 《发票专用章》样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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