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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国税函[2006]357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企业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补充通知

09-29 冀国税函[2006]357号 我要评论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企业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补充通知

冀国税函[2006]357号

全文有效

2006-09-28

各市国家税务局:

鉴于代理出口证明在代理出口企业的主管退税机关开具的情况,现对代理出口证明延期开具问题通知如下:根据总局国税发〔2006〕102号(省局冀〔2006〕137号转发)文件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业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代理出口企业应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各市国家税务局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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