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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地税函[2006]号205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雅芳专卖店服务网点服务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09-29 冀地税函[2006]号205号 我要评论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雅芳专卖店服务网点服务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6]号205号

全文有效

2006-09-26

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雅芳(中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反映,雅芳专卖店(服务网点)向各雅芳分公司依法提供和直销有关的服务,并从雅芳分公司取得服务费收入,但雅芳专卖店(服务网点)不能按规定及时缴纳税款并开具发票,造成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雅芳专卖店(服务网点)服务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雅芳专卖店(服务网点)为雅芳分公司提供与直销有关的服务活动取得的服务费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按“服务业”税目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鉴于雅芳专卖店(服务网点)多数属于个体工商户,财务核算不完整,不能按规定及时缴纳税款并开具发票,税源零星分散,税款流失严重的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暂由各雅芳分公司在支付专卖店(服务网点)服务费时,向其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并代扣代缴上述税款,同时申请代开发票。待雅芳专卖店(服务网点)财务核算规范、纳税申报正常时,省局再进行调整。

      三、本通知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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