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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地税函[1998]270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河北省送变电公司承包省内工程营业税纳税地点的通知

09-29 冀地税函[1998]270号 我要评论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河北省送变电公司承包省内工程营业税纳税地点的通知

冀地税函[1998]270号

全文有效

1998-12-30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最近,部分市对河北省送变电公司承包我省范围内的送变电工程缴纳营业税地点问题认识不一,要求省局予以明确。经研究,根据营业税有关政策及我省政策及我省现行规定,明确如下:

  一、河北省送变电公司承包省内工程,凡承包的一项工程跨市、县的,回企业所在地缴纳营业税。

  二、河北省送变电公司承包省内工程,凡承包的一项工程未跨市、县的,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三、河北省送变电公司承包省内工程,采取分包、转包方式的,其分包、转包部分应纳的营业税,由河北省送变电公司代扣,并向分包、转包工程的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

  四、以上所提一项送变电工程项目,均包括输电和变电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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