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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国税发[2009]75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09-29 冀国税发[2009]75号 我要评论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9]75号

已被修订

2009.5.19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处理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关于开发产品成本利润率确定问题

       对处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视同销售中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方法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其成本利润率暂按15%确定。

       二、关于计税毛利率确定问题

       (一)开发项目位于石家庄市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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