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医疗单位附设的美容院(科)征税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6]248号
全文有效
1996年12月24日
对医疗单位附设的美容院(科)凡其收入同医疗单位统一核算的不征营业税,单独核算或与医院采取按比例或定额分成的,应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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