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黑龙江  >  黑地税发[1996]248号黑龙江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医疗单位附设的美容院(科)征税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6]248号黑龙江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医疗单位附设的美容院(科)征税问题的通知

09-29 黑地税发[1996]248号 我要评论

黑龙江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医疗单位附设的美容院(科)征税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6]248号

全文有效 

1996年12月24日

  对医疗单位附设的美容院(科)凡其收入同医疗单位统一核算的不征营业税,单独核算或与医院采取按比例或定额分成的,应征收营业税。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