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地方税务局关于学校和教育机构提供教育劳务的免税范围界定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6]第248号
全文有效
1996年12月24日
对符合免税条件的学校和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必须是国家教委承认学历的小学、中学、大学、中专、技工学校才能给予免税照顾,对其举办各类培训班、补习班、辅导班等取得的收入应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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