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石油销售企业收支的管理费、中转费等有关征税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6]138号
全文有效
1996年12月17日
由于国家对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进行了改革,省石油化工销售总公司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批准,每吨油从毛差内向各地、市、县石油公司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中转费、贮存费及石油调价基金(1995年以前每吨收45元,1996年改为27元)。各地、市、县石油公司支出上述费用的扣除问题及省石油公司取得的这部分收入如何计征所得税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从1996年1月1日起,各地、市、县石油公司向省公司交纳的管理费、中转费等,在计征所得税时准予扣除,省石油公司取得的这部分收入应作为应税收入,就地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各石油库收到省石油公司划给的中转费应作应税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三、对1995年以前有的地市对当地石油公司支出的管理费等未予扣除征收所得税的,不再退库;已作扣除的,不再补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