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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地税函[2006]55号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饮食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息红利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09-29 黑地税函[2006]55号 我要评论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饮食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息红利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函[2006]55号

全文有效

2006.05.29

各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据一些市(地)局反映,省局饮食业电脑定税软件中,未将饮食业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人的股息、红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一并核定征收,易造成这部分税款的流失,不利于基层工作。为了切实加强对饮食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税收征管,堵塞漏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饮食业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应按照自然人的投资比例征收股息、红利部分个人所得税。为此,省局对饮食业电脑定税软件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将这部分个人所得税一并进行核定征收,具体核定程序是:

      (一)在饮食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纳税管理卡中增加个人所得税税种登记,税目为股息、红利;

      (二)在电脑定税软件“系统设置/录入饮食业个人投资比例”菜单中录入有限责任公司个人投资比例明细;

      (三)系统将依据录入信息自动计算核定饮食业有限责任公司应纳的股息、红利收入个人所得税。

      二、各地应按省局的要求将饮食业有限责任公司应纳的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用电脑定税软件进行核定征收,重新下达《定额核定(调整)通知书》,送达纳税人执行。

      三、对于以前月份应征未征的这部分税款,应及时补征入库。

      四、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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