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根据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第5号废止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5号
全文失效
2012-9-27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规范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缴纳增值税有关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
旅店业是指为旅行者提供短期留宿场所的活动,可只提供住宿也可提供住宿、饮食、商务、娱乐一体服务的行业。
饮食业是指通过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服务的行业。
非现场消费的食品是指消费者不在旅店业和饮食业提供的场所内现场食用的食品。
二、自2012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行为,应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申报纳税。对于逾期未办理税务登记和申报纳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非现场消费食品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国税机关核定增值税应税销售额。
四、纳税人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应按规定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暂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未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五、对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行为的,主管国税机关可将其纳税期限核定为按次申报。
六、各地国税机关应加强对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纳税人的政策宣传和辅导,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税收管理。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