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依据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4年第1号,有关“总、分支机构均在本省范围内的,由总机构按照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的有关规定向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各分支机构不再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的规定废止。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公告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2号
部分失效
2012-3-19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公告》)的规定,现对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报管理
(一)清单申报
企业发生属于《公告》规定适用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应填写《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扣除申报表》(附件1)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一并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二)专项申报
企业发生属于《公告》规定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应填写《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提交资料清单》(附件2)和《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扣除申报表》(附件3)及提交《公告》规定的资产损失相关证据资料,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
(三)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的申报
在中国境内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
1.总、分支机构均在本省范围内的,由总机构按照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的有关规定向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各分支机构不再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报。
2.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的资产损失申报
跨地区经营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
总机构不在本省的,其本省二级分支机构及二级分支机构所属在本省的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由二级分支机构一并向其主管国税机关进行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
二、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监督管理
(一)资产损失管理方式发生变化后,主管国税机关要切实做好宣传辅导工作,让纳税人充分了解相关规定。
(二)在受理资产损失申报时,主管国税机关对企业按规定提供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不改变企业的依法申报责任。
(三)主管国税机关要建立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台账。
(四)汇算清缴结束后,国税机关应对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进行专项评估。
(五)省局将各市地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工作纳入绩效考核管理。在汇算清缴结束后,各市地局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情况统计表》(附表4)和汇算清缴总结报告一并上报省局。
三、国税机关鼓励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资产损失进行涉税鉴证。对委托中介机构出具鉴证报告的纳税人,国税机关可不作为纳税评估的重点。
四、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资产损失事项,依据本公告执行。
五、各市地局可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六、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国税发〔2010〕4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