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外出经营普通发票的使用。纳税人领购的税控发票在省内从事临时外出经营活动时可以跨市、县使用;纳税人领购的非税控发票只可在本市、县辖区内使用,不得跨市、县使用。纳税人在本省范围内跨市、县从事临时外出经营需要开具机打发票的,可按照临时外出经营管理规定向经营地国税机关报验登记后,携带在原主管国税机关购置注册的税控收款机(税控器)开具在原主管国税机关领购的税控机打发票,并按期向原主管国税机关抄报发票开具信息;不需要开具机打发票的,可按照临时外出经营管理规定向经营地国税机关报验登记后领取手工发票。外省、市来我省从事临时外出经营的纳税人按照临时外出经营管理规定可向经营地国税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后领取手工发票,手工发票不能满足经营需要的,可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管理,购置税控收款机领购使用税控机打发票。
二、精简发票联次。税控机打发票原则上不再印制发票存根联。《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的公告》(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4号)的发票种类中:“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三联)”的基本联次调整为一联和二联,一联的为发票联,二联的为发票联和记账联;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农副产品收购专用)”基本联次调整为二联和三联,二联的为“发票联”和“抵扣联”,三联的为“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纳税人使用税控收款机(包括税控器,下同)开具税控发票的,可自行选择发票联次。使用不含有“记账联”发票的纳税人,可使用税控收款机打印输出的电子数据作为记账联。税控收款机打印输出的电子数据包括发票电子存根、汇总数据清单、明细数据清单等。税控发票基本联次不能满足纳税人需要的,可申请印制企业冠名发票。使用非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必须满足发票的基本联次,即发票联、存根联、记账联等。
三、从事收购业的纳税人应当区分收购和销售业务,分别购置税控收款机(税控器),分别开具收购和销售业务的发票。为方便从事非农副产品收购以外的其他收购业务的纳税人用票,决定启用“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其他收购专用)”,发票规格190mm*101.6mm,发票基本联次为一联或二联,一联的为“发票联”,二联的为“发票联”和“记账联”。从事其他收购业务的纳税人不得使用“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农副产品收购专用)”。
四、省电力有限公司、中石油黑龙江分公司、中石化黑龙江分公司系统使用的原“黑龙江省电力销售发票”、“中石油黑龙江销售分公司销售发票”、“中石化黑龙江分公司销售发票”,在税控改造及税控升级完成之前可继续保留使用。
五、使用POS和MIS系统进行财务管理的纳税人,应当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通告》以及《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公告》的要求进行税控改造,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改造申请。主管国税机关将需要进行税控改造的纳税人申请资料报市、地国税局,由市、地国税局统一协调安排改造期限,并组织实施税控改造。为保证企业正常经营核算,截止到2012年12月31日前,未完成税控改造的纳税人可申请印制使用非税控冠名机打发票。
六、纳税人要按照税务总局规定的式样和时限刻制和使用发票专用章,2012年1月1日起,旧的发票专用章停止使用。财务专用章、现金收讫章不得作为发票专用章使用,否则不得作为合法凭证入账。申请印制企业冠名发票的纳税人,可将发票专用章套印在发票联上,套印发票专用章时可对发票专用章规格进行合理缩放。新的发票专用章应加盖到《发票领购簿》背面,作为领购发票的核对资料,同时将发票专用章加盖到《纳税人发票专用章印模备案表》上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七、《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跨地区使用发票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黑国税函[2008]184号)同时废止。
附件:纳税人发票专用章印模备案表
附件:
纳税人发票专用章印模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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